(2015)穆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翠兰与被执行人李明发、朱志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兰,李明发,朱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穆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兰,女,193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退休职工,现住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李明发,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现住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朱志军,女,1964年3月2日,汉族,无业,,现住穆棱林业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穆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黑林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9月1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明发已将本金105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2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4)穆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庄建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