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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秀娥诉被告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勉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秀娥,女。委托代理人:蒲泽伟,勉县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人员。被告: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侯晓俊,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浩,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玉才,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秀娥诉被告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提起诉讼。原告王秀娥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娥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娥负担。审 判 长 房  如  松人民陪审员 孙    虎人民陪审员 王  秀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