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红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红科与倪廷珠、史学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科,倪廷珠,史学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赵红科,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倪廷珠,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史学花,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倪廷珠妻子。原告赵红科诉被告倪廷珠、史学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荣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科、被告倪廷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学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红科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系农业养殖户,原告在中宁县城北街经营着“台湾大台农饲料店”。二被告分别于2014年10月25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到原告饲料店里购买了价值27170元的饲料,因其资金紧张,便提出先给原告出具欠款欠据,二被告保证在两个月内付清货款,如果在两个月内付不清欠款,就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滞纳金。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上述款项,二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饲料款27170元,利息6955元,共计34125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倪廷珠辩称:欠饲料款是事实,但原告诉状中说的购买日期不对,而且也不符合事实,是原告将饲料送到我家;饲料的牌子也不对,应该是谷雨牌而不是大台农牌,大台农牌是后来的。谷雨牌的饲料在开始供应时都好着呢,就在去年10月份原告送来的饲料,猪吃上开始拉肚死亡,我妻子给原告和饲料推销员(姓王)打电话说这个饲料猪吃上开始拉肚,原告却说饲料的蛋白高的很,停几天后再喂就没有问题,但是停了几天后再喂猪仍然拉肚,后来猪死的没办法了(死了大约三四十头),我妻子给我说了之后我就从外面打工回来,我就给姓王的推销员打电话,推销员说他不干了,让我给原告打电话,我就给原告打电话,他说饲料蛋白高的很,让我停几天再喂。过了几天原告就拉的大台农牌饲料和大台农牌饲料销售员到我家,销售员说谷雨牌饲料过期了两到三个月,猪吃上就是拉肚死亡。我就给原告说现在猪死了这么多要有个说法,我就让原告给谷雨牌供应商打电话让来,但是他们没有来,但是剩余的谷雨牌饲料还有一整袋和半袋,原告说不让我管这件事,原告就将一整袋饲料拉走到农牧局化验,并说让谷雨公司给我一个说法,可是到现在也没有说法。第二天,我就拿着谷雨牌饲料的封袋口子的牌子到原告店里,就问原告这个东西怎么化验,原告的妻子就说这个没有办法化验,我把封袋口子的牌子给原告,但原告的妻子把这个牌子给撕了。原告到我家索要饲料款,外带给我送大台农牌的饲料,我就给原告说让谷雨牌饲料公司的人给我一个说法,原告虽然答应了但是一直推诿,最后原告的妻子说饲料放在我家过期的,并且原告已将拿回去的那袋饲料给其亲戚了,没有化验。谷雨牌饲料供应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是原告打电话给公司,电话接通之后原告说了几句让公司来人,公司说忙的来不了,我就把电话接过来骂了公司的人,公司的人和我不说让我把电话给原告,我就给原告了。以上我说的都属实,我请求原告说实话。被告史学花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欠款欠据三张,证明二被告欠原告饲料款共计27170元的事实;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经营中宁县恩和镇朱台村红科饲料店的事实;3.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饲料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各一份,检验报告二十二份,证明原告出售的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是合格的。被告倪廷珠质证后认为证据1中的自己签字的欠款欠据属实,妻子史学花签字确认的欠款欠据自己不清楚,因为其不在场没有签字;对证据2、证据3不看,认为看不懂,不发表意见。被告倪廷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倪廷珠对其中20540元欠款欠据认为属实是自己签字确认的,予以认定,对于5710元、920元欠款欠据被告倪廷珠质证时认为自己不清楚,但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倪廷珠确认两张欠款欠据“史学花”签名是史学花自己签的,能够证明二被告欠原告饲料款27170元,同时欠款欠据中载明两个月内付不清欠款,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滞纳金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2、证据3,被告倪廷珠虽未发表质证意见,但证据2能够证明原告在中宁县恩和镇朱台村经营红科饲料店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3能够证明原告出售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倪廷珠、史学花系夫妻关系,从事生猪养殖,原告赵红科在中宁县恩和镇朱台村经营红科饲料店。2014年10月25日,被告倪廷珠向原告购买20540元的饲料;2014年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被告史学花分别向原告购买620元、300元、5710元的饲料,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三张欠款欠据金额共计27170元,同时三张欠款欠据均注明如果在两个月内付不清欠款,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滞纳金。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将饲料出售给二被告,二被告向原告出具27170元的欠款欠据,且被告倪廷珠在庭审中陈述欠款属实,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饲料款271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6955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欠款欠据中注明如果在两个月内付不清欠款,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滞纳金,因此二被告应当予以承担。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实际为二被告逾期付款的利息即逾期利息,且原告当庭陈述计算止起诉之日,双方约定的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究竟按哪个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约定不明,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5.60%四倍计算。2014年10月25日所欠的20540元,逾期之日自2014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2015年7月13日止,逾期利息2521.07元(5.60%÷365天×200天×20540元×4倍);2014年11月26日所欠的620元,逾期之日自2015年1月27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2015年7月13日止,逾期利息63.92元(5.60%÷365天×168天×620元×4倍);2014年11月27日所欠的300元,逾期之日自2015年1月28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2015年7月13日止,逾期利息30.75元(5.60%÷365天×167天×300元×4倍);2014年12月1日所欠的5710元,逾期之日自2015年2月2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2015年7月13日止,逾期利息567.68元(5.60%÷365天×162天×5710元×4倍)。以上逾期利息共计3183.42元,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倪廷珠在庭审中辩解购买饲料的日期、牌子不符合事实及原告供应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倪廷珠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史学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廷珠、史学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红科饲料款27170元,逾期利息3183.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7元,原告赵红科负担48元,被告倪廷珠、史学花负担2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