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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特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特字第69号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代表人:张雷。委托代理人:许安。委托代理人:葛豫仙。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淑艳。委托代理人:蔡英豪。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