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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商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谈余生、谈鹏飞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谈余生,谈鹏飞,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中商初字第00087号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向阳北路鑫福苑小区东门南侧。法定代表人戚俊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平(特别授权),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余生。被告谈鹏飞。被告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南湖中路。法定代表人谈鹏飞。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小贷公司)与被告谈余生、谈鹏飞、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三泰小贷公司委托代理人XX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余生、谈鹏飞、汇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泰小贷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谈余生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谈余生向我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3月11日,月利率为15.6‰,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逾期还款在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100%计收罚息,如果借款人利息逾期,贷款人有权终止主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12月11日,谈鹏飞向我公司出具担保书,为谈余生的此次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日汇丰公司与我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汇丰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江南景园62号的房屋自愿为债务人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贷款业务所实际形成的贷款的最高余额500万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当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谈余生结算利息至2014年6月20日,后再未履行偿还利息和本金的义务。请求判令:1、谈余生立即偿还我公司借款4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谈余生赔偿我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5万元;3、我公司对汇丰公司抵押给我公司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谈鹏飞对谈余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谈余生、谈鹏飞、汇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三泰小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谈余生、谈鹏飞的身份证、汇丰公司的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被告主体相应信息;2、��款合同一份,证明本案借款的事实以及约定本案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等;3、被告谈鹏飞于2013年12月11日出具担保书一份,证明被告谈鹏飞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依据;4、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汇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应由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事实依据;5、被告汇丰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土地证以及房屋他项权证各一份,证明被告汇丰公司用其房屋并办理的他项权证为此次借款提供抵押的事实,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谈余生于2013年12月11日出具的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借款本金500万,借款到期时间为2014年3月11日,贷款利率月息千分之十五点六;7、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港城支行出具的银行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此次借款给付借款人,对此被告应有���行还款的义务;8、原告与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及收费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实际支付本案因维权支付的5万元律师费,并且载明该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按最低标准收费,结合原告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该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鉴于三被告均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借款人谈余生与贷款人三泰小贷公司签订编号为三泰借字(2013)第0414号借款合同,约定谈余生向三泰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3月11日,利率为月息15.6‰,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在违约责任部分,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0%计收罚息,直到本息清偿为止。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借款人利息逾期,贷款人有权终止主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根据合同、协议处置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以及为此发生的各种费用2013年12月11日,谈鹏飞向三泰小贷公司出具担保书,主要内容为:兹因借款人谈余生向三泰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本保证人愿意为此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该借款合同规��履行还本、付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时,本保证人愿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本保证人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保证:1、本保证具同意上述借款合同全部条款(详见借款合同:三泰借字2013第0414号),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按期履行借款合同全部义务,对三泰小贷公司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以下简称应付款项)愿意以本保证人的财间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2、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三泰小贷公司即有权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需先向借款人追偿,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应付款项,主动支付给三泰小贷公司;3、如果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三泰小贷公司延付的本金、���息及其它经济损失(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概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放弃异议和抗辩权。等等。2013年12月11日,抵押权人三泰小贷公司与债务人谈余生、抵押人汇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三泰抵字(2013)第(016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为债务人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贷款的最高余额为500万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的全部债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补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物为汇丰公司江南景园6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锡房权证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锡滨国用(2012)第014793号。双方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当日双方到无锡市场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并领取了锡房他证字第WX10004014**号房屋他项权证。2013年12月11日,谈余生向三泰小贷公司出具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500万元,贷款利率月息15.6‰,到期时间2014年3月11日。当日,三泰小贷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港城支行向谈余生开具了金额为500万元的汇票。后谈余生偿还利息至2014年6月20日,本金及以后的利息未能偿还。2015年3月23日,三泰小贷公司(甲方)与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因与谈余生、谈鹏飞、汇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双方协商律师代理费为5万元。2015年4月24日,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向三泰小贷公司开具金额为5万元的民事案件代理咨询服务费发票。审理中,原告三泰小贷公司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认为,三泰小贷公司与谈余生、汇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谈鹏飞出具的担保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逾期利率的约定过高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泰小贷公司依约向谈余生发放了50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谈余生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即月利率15.6‰基础上上浮100%计收罚息过高,审理中,三泰小贷公司将逾期利率调整为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谈余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三泰小贷公司提起诉讼,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该费用依约应当由谈余生承担赔偿责任。汇丰公司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故三泰小贷公司在谈余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谈鹏飞对谈余生的500万元借款本息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谈余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故对谈余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范围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谈余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高港区��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赔偿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万元;二、被告谈鹏飞对被告谈余生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谈鹏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谈余生追偿;三、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偿还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谈余生、谈鹏飞、汇丰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三泰小贷公司已预交,被告谈余生、谈鹏飞、汇丰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三泰小贷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审 判 长  俞爱宏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鹏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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