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蒋明顺与陈财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明顺,陈财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05号申请人蒋明顺,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汤连发,华安县仙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财德,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明顺与被执行人陈财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各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