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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琼英。被执行人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丽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81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琦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