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罗锐明、梁招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锐明,梁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罗锐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招林,男,汉族,住广东省大浦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招林的银行存款57302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