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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倪建勇与童君富、张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勇,童君富,张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855号原告:倪建勇。被告:童君富。被告:张慧云。原告倪建勇与被告童君富、张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返还借款17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3月9日,被告两夫妻以经营奥康皮鞋专卖店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后被告偿还了8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君富、张慧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倪建勇借款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童君富、张慧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梁必静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