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迪尔与柳启万、郑汉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迪尔,柳启万,郑汉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胡迪尔。被执行人柳启万。被执行人郑汉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迪尔与被执行人柳启万、郑汉屏[(2015)甬北商初字第004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140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