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陈魏、孙盈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陈魏,孙盈盈,龚观强,胡春飞,霍其炯,杨秋华,魏玉明,严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6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俞海克。委托代理人:陈跃、徐睛波。被执行人:陈魏。被执行人:孙盈盈。被执行人:龚观强。被执行人:胡春飞。被执行人:霍其炯。被执行人:杨秋华。被执行人:魏玉明。被执行人:严建丰。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陈魏、孙盈盈、龚观强、胡春飞、霍其炯、杨秋华、魏玉明、严建丰(2014)甬慈商初字第208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尚有1206786.04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执行费14468元、诉讼费14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693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