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付文霞与徐志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付文霞,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翻身村五组。被执行人徐志东,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翻身村六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河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付文霞申请执行徐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6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