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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王某,女,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代理审判员  刘娇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