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王某,女,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代理审判员 刘娇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