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侯天荣与祁毅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天荣,祁毅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侯天荣。被执行人祁毅祖。申请执行人侯天荣与被执行人祁毅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祁毅祖至今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天荣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敦执字第10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祁毅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又向房产、车辆登记、证劵投资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祁毅祖名下有车辆、房产、证劵信息。因被执行人祁毅祖躲避执行,现下落不明,本院向敦煌市公安局发出协查通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祁毅祖下落,并协助执行本院拘留决定,现公安机关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祁毅祖下落不明,暂无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祁毅祖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迎春代理审判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