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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井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王井龙,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负责人:王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龙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井龙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井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