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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红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曾都区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红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随州市曾都区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于国,董事长。被告李红成,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裕丰贷款公司与被告李红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裕丰贷款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裕丰贷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曾都区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红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裕丰贷款公司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