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辖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丽红与纪学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学英,张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辖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学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红。上诉人纪学英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4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诉请法院将受赠财产归被上诉人所有,其中房产20万元,理财产品10万元,因被上诉人与立遗嘱人并非夫妻关系,故该案并非遗嘱继承而应为遗赠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学英之父与被上诉人张丽红非夫妻关系,故被上诉人张丽红非上诉人纪学英之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上诉人纪学英之父生前立遗嘱将财产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此发生的本案纠纷属遗赠合同纠纷,非遗嘱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主要遗产即房产所在地在蓬莱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李清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