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维山与周光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山,周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88-1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山,男,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周光平,男,住铜陵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光平存款10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