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聂萍申请执行罗建、陈小林、陈小伟、罗开贵、王家秀企业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327-1号申请执行人聂萍,女,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建,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小林,女,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小伟,男,1983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开贵,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家秀,女,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聂萍申请执行罗建、陈小林、陈小伟、罗开贵、王家秀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萍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伟所有的川K965**号长安牌小型汽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聂萍申请执行罗建、陈小林、陈小伟、罗开贵、王家秀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