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高西与徐栋毅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杨高西,男,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被告徐栋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高西诉被告徐栋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有款项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高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