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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高西与徐栋毅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杨高西,男,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被告徐栋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高西诉被告徐栋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有款项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高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