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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执民字第1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万国与翁苗、翁跃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国,翁苗,翁跃丰,翁一峰,宁波市镇海丰力高强度紧固件厂,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1702-1号申请执行人:吴万国。被执行人:翁苗。被执行人:翁跃丰。被执行人:翁一峰。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丰力高强度紧固件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法定代表人:翁苗,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法定代表人:翁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万国与被执行人翁苗、翁跃丰、翁一峰、宁波市镇海丰力高强度紧固件厂、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甬镇骆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万国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万国与被执行人翁苗、翁一峰于2015年9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镇执民字第17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代理审判员  李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