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齐侠伟与刘广全、马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侠伟,刘广全,马久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00-1号原告:齐侠伟,女,1974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人:樊明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全,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久涛,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侠伟与被告刘广全、马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侠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久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青年路支行的存款。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侠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久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青年路支行的存款2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