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美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林志鸿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志鸿。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志鸿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梅、吴淑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志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志鸿骑一辆车牌号为海口532688的电动车窜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中路白沙门上村80-11号门外,手持弹弓将被害人陈少为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灰色纳智捷牌越野车的副驾驶车窗打破,随后进入该车副驾驶,盗窃飞利浦剃须刀1个。被告人林志鸿在继续翻找财物时被陈少为夫妻发现,林志鸿随即下车逃跑。陈少为夫妻欲追捕,林志鸿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陈少为胸部两下后逃离现场,该辆车牌号为海口532688的电动车被丢弃在案发现场。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扣押林志鸿丢弃在案发现场的该辆电动车,并从该电动车中缴获白色手套一副,矿泉水1瓶。经检验,缴获的白色手套内层、椰树矿泉水瓶瓶口检出的DNA分型与被告人林志鸿DNA分型相同;经鉴定,被盗的飞利浦剃须刀价值人民币64元;经鉴定,陈少为损伤属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林志鸿曾于2003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7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志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被害人陈少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戴小凤证言,被告人林志鸿的供述,赃物剃须刀图片复印件,病历、检查报告单,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提取笔录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鸿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志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志鸿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志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牌号为海口532688的电动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积海审 判 员 邝小蕊人民陪审员 伍仁壮pgmun7kbpoj3ro9bnz案件唯一码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苏运基速录员何克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陈积海撰稿:陈积海校对:苏运基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1日印制(共印2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