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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铁圈与何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圈,何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李铁圈。被告何俭英。原告李铁圈与被告何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铁圈,被告何俭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8日,被告借原告现金33万元,已偿还20万元,尾欠13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成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款13万元。被告辩称,2012年3月18日被告因有贷款还不上,原告帮被告找人担保借了20万元,原告又拿了13万元,把钱还上了,后来跟原告在外面跑税款,说办10万元的税款就给2万元的提成,结果办了好几千万,至今一直没有给我们,所以被告一直没有偿还13万元,原告在被告的气站拉气不给钱,也拿钱,原告的女儿买楼也拿了我们好几万。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何俭英书写的借条一份,证实被告曾经借原告33万元,偿还了20万元,余款13万元至今未还。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通过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结合庭审,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被告何俭英于2012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330000元,后偿还200000元,下欠13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李铁圈出借资金给被告何俭英使用,被告何俭英理应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应给付其办税款提成、原告拉气没给钱、原告女儿买楼拿了被告几万元钱的抗辩主张,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俭英给付原告李铁圈借款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何俭英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卫华审 判 员  张士进人民陪审员  吴应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