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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00217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被告人陈某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提前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孙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辩护人孙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梧桐雅苑XX期XX栋XX室容留鹿杨、刘某、许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现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梧桐雅苑XX期XX栋XX室容留鹿杨、刘某、许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租房协议、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鹿杨、刘某、许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委托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等非涉案情况进行了调查。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英静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人民陪审员  陈茂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新苓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