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苗维海与刘艳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维海,刘艳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85号原告:苗维海,男,1979年12月14日生,汉��,住阜南县。被告:刘艳君,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XX(又名王金勇),男,1985年10月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苗维海与被告刘艳君、王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