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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仁子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1831号罪犯邵仁子,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泰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邵仁子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3.5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3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4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泰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0583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2414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银源、刘建华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监狱指派警官张建华、马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邵仁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邵仁子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邵仁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缴款��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邵仁子在服刑期间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仁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郭德萍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思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