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莲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运城河东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莲,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运城河东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李凤莲,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企洋,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运城河东行。负责人:葛振民,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莲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运城河东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李凤莲负担。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