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迟有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迟有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40号原告: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有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迟有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