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戈与唐鹏、张春明、鞠光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戈,唐鹏,张春明,鞠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唐戈,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唐鹏,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张春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鞠光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原告唐戈诉被告唐鹏、张春明、鞠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唐戈诉被告唐鹏、张春明、鞠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何智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