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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戈与唐鹏、张春明、鞠光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戈,唐鹏,张春明,鞠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唐戈,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唐鹏,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张春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鞠光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原告唐戈诉被告唐鹏、张春明、鞠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唐戈诉被告唐鹏、张春明、鞠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何智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