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异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柳萍南、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萍南,张小华,罗会牛,何清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异字第22号异议人:柳萍南,男,汉族。异议人:张小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罗会牛,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清娥,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会牛与被执行人何清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柳萍南、张小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柳萍南、张小华称:2013年7月23日,何清娥将双桥镇苗苗幼儿园转让给了我们,当日便将幼儿园内的财产、办园手续、面的车俩辆一起转让给我们。转让幼儿园时请示了主管部门双桥镇教办,经得其同意,并将转让协议书留存一份在教办。2015年因×××××的行驶证遗失,到车管所补办行驶证时才知被法院查封。我们在接管该车时罗会牛与何清娥的纠纷未出现,而我们也未知车辆被查封的事实,因此请求解除该×××××面包车的查封。本院查明,2013年7月27日,何清娥与柳萍南、张小华签订《苗苗幼儿园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何清娥将双桥镇粮管所内的苗苗幼儿园全部财产、办校许可证、法人代表一并转让给柳萍南,转让费为55000元。转让的财产主要有:牌号为×××××、×××××两辆面包型校车及相关证件、电视机4台、EDV4台、课桌板凳、教学用品、公章一枚等工作、生活用品。2013年7月27日,柳萍南付清转让款55000元,双方将转让财产交割完毕,柳萍南当日即接管苗苗幼儿园。2015年7月份,因×××××面包型校车的行驶证遗失,柳萍南至车管所补办×××××面包型校车的行驶证时,得知该车因何清娥未还清罗会牛欠款已被本院执行部门查封。另查明,2013年3月29日,何清娥向罗会牛借款50000元,约定2013年9月15日还清;2013年6月25日借款10000元,约定10天内还清。何清娥到期未还款,罗会牛向本院起诉要求何清娥还清借款,2014年5月19日,本院(2014)万双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清娥偿还罗会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4)万双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何清娥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0月24日,罗会牛向本院申请强执行。2015年4月18日,本院(2014)万执字第53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何清娥所有的×××××小汽车一辆,2015年5月19日,万载县公安交警大队协助本院标明封了×××××小汽车。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万双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2014)万执字第536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万执字第53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万载县公安交警大队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柳萍南与何清娥《苗苗幼儿园转让协议书》、何清娥收取的转让费收条、双桥镇镇政府双府发(2014)39号《同意双桥镇苗苗幼儿园变更校长的批复》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2013年7月27日柳萍南与何清娥签订《苗苗幼儿园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2013年7月27日该合同即已履行完毕,即×××××面包型校车及相关证件已交付给柳萍南占有使用,该车实际所有人即为柳萍南,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其实际所有权。因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会牛与被执行人何清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小汽车的执行行为,侵害了柳萍南对×××××小汽车的权利,柳萍南、张小华的异议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万执字第5361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海峰审 判 员 刘 洪代理审判员 边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