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爱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
当事人
李爱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316号罪犯李爱军,又名“孙军军”,绰号“李侉子”,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住临潼区铁炉乡下刘村下刘组,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小店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爱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2011年1月26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1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李爱军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2007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判刑二年)且多次犯罪,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获监狱表扬二次,嘉奖二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爱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爱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贾天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