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少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孙广业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少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唐县XX镇XX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刘公珍,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爽、代理检察员安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近亲属刘某、指定辩护人刘公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因该文书涉及个人隐私,不在互联网公布。审 判 长 赵德军人民陪审员 郭 倩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