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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少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孙广业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少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唐县XX镇XX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刘公珍,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爽、代理检察员安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近亲属刘某、指定辩护人刘公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因该文书涉及个人隐私,不在互联网公布。审 判 长  赵德军人民陪审员  郭 倩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