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洋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宝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洋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宝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015号原告天津市嘉洋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彬,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嘉洋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宝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洋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