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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江兴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兴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3-12号。法定代表人:宋会柏,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法定代表人:卢海涛,总经理。武汉江兴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江兴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银行账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交管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兴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江峰、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