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辖终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杜村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欣,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工业集中区姬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杰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罡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商辖初字第0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2日,江阴克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威公司)与罡正公司签订合同2份,由克威公司为罡正公司生产各类齿轮箱,合同均约定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起诉方法院解决争端。2014年3月1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克威公司变更为昊克公司。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依法向起诉方法院解决争端,该约定有效。昊克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罡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罡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罡正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起诉方法院解决争端,该约定有效。而且,昊克公司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罡正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