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杜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龚某。被告:陈某。原告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孟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