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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龚某。被告:陈某。原告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孟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