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金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辉、郭方苗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辉,郭方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0051-1号申请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跃、杨琴,该行三十头支行职工。被申请人:合肥金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辉,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郭方苗,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合肥金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贷款1100万元未还,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金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辉、郭方苗的银行存款限额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珊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