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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柳学华申请执行柳士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学华,柳士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柳学华,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柳士深,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学华与被执行人柳士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传国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修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