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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圣开与张凤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开,张凤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963号原告王圣开。被告张凤才。委托代理人李威(受张凤才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开与被告张凤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圣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凤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圣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凤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圣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圣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