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圣开与张凤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开,张凤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963号原告王圣开。被告张凤才。委托代理人李威(受张凤才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开与被告张凤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圣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凤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圣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凤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圣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圣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