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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任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