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斌与仲庆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仲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仲庆友。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仲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30日作出的(2014)大发民初字第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发民初字第0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刘 锋代理审判员 吴守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晓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