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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邹艳玉,王油珍,王秀珊,梁玉屏,伍连开,莫焕连等与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艳玉,王油珍,王秀珊,梁玉屏,伍连开,莫焕连,任开英,张禄芝,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502号原告邹艳玉。原告王油珍。原告王秀珊。原告梁玉屏。原告伍连开。原告莫焕连。原告任开英。原告张禄芝。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家源,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常教居委会伦常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梁志坚。原告邹艳玉、王油珍、王秀珊、梁玉屏、伍连开、莫焕连、任开英、张禄芝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嘉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八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家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八原告诉称,八原告是被告的员工。自2015年2份起,被告无故拖欠八原告的劳务报酬。2015年7月10日,被告更因资金问题无故停止生产。八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八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八原告被拖欠的工资86380元(其中邹艳玉2015年3月至7月工资11660元、王油珍2015年5月至7月工资9500元、王秀珊2015年3月至7月工资9500元、梁玉屏2015年2月至7月工资21520元、伍连开2015年3月至7月工资12192元、莫焕连2015年3月至7月工资8760元、任开英2015年5月至7月工资5300元、张禄芝2015年3月至7月工资7948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邹艳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200元(2400元/月×8个月),被告支付原告伍连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300元(2700元/月×9个月),以上合共12988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书面辩称,确认原告邹艳玉2015年3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为11762.78元、确认原告王油珍2015年5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金额为6430.35元、确认原告王秀珊2015年3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为9500元、确认原告梁玉屏2015年2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为21933.53元、确认原告伍连开2015年3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为12728.19元、确认原告莫焕连2015年3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为9253元、确认原告任开英2015年5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为4081.22元、确认原告张禄芝2015年4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为5707.82元。在诉讼中,八原告为支持自身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八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机读档登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七原告工作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八原告是被告的员工。3.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一份,证实八原告曾在2015年7月13日向顺德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但因八原告均已达退休年龄,劳动局不予受理。4.八原告员工工薪计发表原件各一份,证实八原告的劳务报酬情况,八原告是先向被告确认自己的当月劳务报酬,再收取自己的劳务报酬,但从2015年2月起被告就没再向八原告发放过劳务报酬。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八原告提供的证据1-4,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其主张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八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八原告分别为被告提供剪裁、仓库管理、剪线、缝纫、包装等劳务。被告每月先让八原告签名确认劳务报酬,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八原告支付每月的劳务报酬。但被告自2015年2月开始陆续拖欠八原告的劳务报酬。截至2015年7月,被告共拖欠原告邹艳玉2015年3月至7月劳务报酬11762.78元、拖欠原告王油珍2015年5月至7月劳务报酬6430.35元、拖欠原告王秀珊2015年3月至7月劳务报酬9500元、拖欠原告梁玉屏2015年2月至7月劳务报酬21933.53元、拖欠原告伍连开2015年3月至7月劳务报酬12728.19元、拖欠原告莫焕连2015年3月至7月劳务报酬9253元、拖欠原告任开英2015年5月至7月劳务报酬4081.22元、拖欠原告张禄芝2015年4月至7月劳务报酬5707.82元。另查,2015年7月13日,八原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以八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八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八原告收到该通知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八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八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经核实,截至2015年7月,被告拖欠原告邹艳玉劳务报酬11762.78元、拖欠原告王油珍劳务报酬6430.35元、拖欠原告王秀珊劳务报酬9500元、拖欠原告梁玉屏劳务报酬21933.53元、拖欠原告伍连开劳务报酬12728.19元、拖欠原告莫焕连劳务报酬9253元、拖欠原告任开英劳务报酬4081.22元、拖欠原告张禄芝劳务报酬5707.82元。对于原告王油珍、任开英、张禄芝主张的劳务报酬金额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由于上述三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邹艳玉、莫焕连、梁玉屏、伍连开主张的金额少于本院确认的劳务报酬数额,该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相关的劳务报酬标准,以该四原告请求的为准。对于原告邹艳玉及伍连开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两原告已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两人与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故两人请求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邹艳玉支付2015年3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11660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油珍支付2015年5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6430.35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秀珊支付2015年3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9500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梁玉屏支付2015年2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21520元;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伍连开支付2015年3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12192元;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莫焕连支付2015年3月至7月劳务报酬8760元;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任开英支付2015年5月至7月的劳务报酬4081.22元;八、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禄芝支付2015年4月至7月劳务报酬5707.82元;九、驳回原告邹艳玉、王油珍、伍连开、任开英、张禄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8.8元(已减半)、由原告邹艳玉负担217.32元、由原告王油珍负担34.24元、由原告伍连开负担271.06元、由原告任开英负担13.6元、由原告张禄芝负担2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负担887.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嘉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嘉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