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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立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谭毅与博湖县人民政府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立行初字第7号起诉人:谭毅,男,汉族,1942年5月8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县人,住新疆博湖县。2015年9月6日,本院收到谭毅的起诉状,其诉称:1986年6月其经博湖县本布图乡政府同意,在芒南查干村东南角开垦荒地260余亩。1990年1月被告给原告办理该宗土地里40亩国有土地使用证,剩余的土地规划入红线图。1996年12月原告向被告申请补办剩余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博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其签订了开发荒地协议书,但迟迟不发土地证。多次请求博湖县人民政府纠正违法行为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博湖县人民政府赔偿260余亩土地25年(1990年至2015年)的经济损失300万元(具体数额待评估后确定)。2、判令博湖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依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依据起诉人谭毅提出的诉讼请求,其请求不符合该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谭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佳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