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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高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125号原告:宋某某。。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告在肆街村老稻地种植枣树1.5亩,树龄已十年。2015年3月20日,被告上坟烧纸引起火灾,将原告枣林点燃,造成枣林损失,大面积减产,其中30余棵绝收。按正常年景,每棵树每年收获50斤,每斤枣5元,每棵树养护、施肥、施药、剪枝等费用合计200元,一棵枣树按市值450元计算,30棵共计13500元。另外,这次大火起码会影响三年收益,按两年计算为27000元。被告开始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但双方对赔偿数额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林果损失共计2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某辩称:被告承认确实烤了原告的一部分树枝,但是火没有进入原告的地里,其树木的主树干没受损,原告虽有一定的损失,但并没有其起诉的那么多,故不同意赔偿原告27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从杨柳青镇肆街村委会承包1.5亩土地种植枣树。2015年3月20日,被告在原告承包地附近上坟引起火灾,将与原告承包地相隔一条水沟的西面地内荒草引燃。火没有烧进原告地里,但由于原告的拉枝行为,使其最西面一行枣树的西侧树枝伸过水沟,进入着火的地里,导致部分枝条遭受火烤。原告受损枣树的数量是36棵,树龄十年,品种为35棵圆玲、1棵马牙。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枣树因被告火灾造成的损坏情况和三年以内收入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本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咨询,没有相关机构能够进行鉴定。经本院向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局农技推广站询问,答复意见为十年树龄的枣树一般每棵树产枣40至50斤,火烤后大概减产三分之一左右,一般会影响两年的产量。经本院向天津市王顶堤红旗农贸市场工作人员询问,答复意见为一般中档品质的圆玲枣批发价在每斤3元左右,马牙枣批发价在每斤5元左右。原告对枣树的产量、损失及枣的价格均予以认可。被告对枣树的损失和枣的价格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证明属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因上坟引起火灾,应对火灾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火并没有烧到原告的承包地内,是由于原告的拉枝行为导致其部分枣树枝条被火烤,所以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对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综合考虑,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对火灾造成的枣树损失情况没有相关机构能够进行鉴定,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参考相关部门的意见,酌定原告林果损失为33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林果损失3300元的70%即231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213元(已收讫),由被告高某某负担2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4、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