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宇与重庆鸿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宇,重庆鸿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德元,苏丹,重庆英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识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601号申请人陈宇,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斌,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鸿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龙脊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3108-7。法定代表人苏霞。被申请人苏德元,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苏丹,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英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大道松石二巷58号石油仪器厂集资楼幢1-9,组织机构代码08632909-2。法定代表人苏玺州。被申请人重庆识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大道松石二巷44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5596-4。法定代表人沈茂湘。申请人陈宇和被申请人重庆鸿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德元、苏丹、重庆英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识途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鑫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