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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宁甲奇与桂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宁甲奇,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桂军,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甲奇诉被告桂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甲奇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甲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甲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元,由原告宁甲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