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文友与曹苏美、苏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友,曹苏美,苏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514-1号原告刘文友被告曹苏美被告苏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友诉被告曹苏美、苏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友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先予执行,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刘文友先予支付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刘文友先予支付医疗费100000元。三、以上第一、二项共计110000元,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履行。附:乐陵市人民法院帐户: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乐陵市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洁人民陪审员 闫海娟人民陪审员 高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