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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钟某武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武,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武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初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武以蒋某的假身份信息在新化县上梅镇新洋路开办了一家名叫“喜洋洋”的家电经营店,并申请注册为湖南省家电下乡经营网点店。在新化家电下乡政策采用“商家垫付”操作方式期间,钟某武冒用刘某某、刘某甲、曾某某等12名农户名义,共骗取国家财政补贴27083.35元。钟某武于2011年10月,在新化县开展家电下乡自清自查中,退缴违规补贴金额3900元;案发后又主动退还赃款24173.3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一份、户名为“肖某”的帐号为605625002201058364的活期明细表、以蒋某的身份信息办理商务手续的各项备案资料、新化县财政局提供的发放到肖某帐户上的补贴款、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蒋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农户购买家电补贴的明细表、抓获经过、新化县财政局出具的《证明》、《家电下乡违规补贴收缴明细表》、退赃笔录;证人肖某、蒋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曾某甲、刘某寿、刘某生、刘某辉、曾某某、朱某某、廖某某、贺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刘某华、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武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武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钟某武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钟某武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钟某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83.35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梅松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蔓萍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