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207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许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