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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207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许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